□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被告人符某坤在海口市儒传村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某地块内,私自建设垃圾填埋场,雇人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管理、控制,指引货车司机进入该场地内倾倒渣土、塑料、泡沫、废铁等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非法获利共计635024.51元。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符某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坤在海口市琼山区儒传村玉龙泉湿地公园项目8号地块内,私自建设垃圾填埋场,先后雇用被告人陈某富、陈某智、陈某冲、李某青等人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管理、控制,通过招揽客户,指引货车司机进入该场地内倾倒渣土、塑料、泡沫、废铁等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并安排陈某富、陈某智、陈某冲、李某青等人以微信收款的方式向货车司机收取每车30元至650元不等的垃圾处理费进行牟利,符某坤等人非法获利共计635024.51元。
2024年2月,海口市琼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海南某环境科技公司对该地块及周边区域应急开展环境现状问题初步调查工作,结论为:涉案垃圾填埋场垃圾主要是建筑垃圾及部分生活垃圾,该地块的垃圾填埋活动对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2024年9月,海口市琼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海口市琼山区儒传村建筑垃圾违法填埋点应急整改方案,项目整改服务费为14971300元,咨询服务费包括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10项,小计费用为5468400元,不可预见费为1839600元,整个项目总金额为22279300元。截至2025年10月29日,海口市琼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共计支付85549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坤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未经处理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坤违法所得共计635024.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符某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于今年2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符某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追缴被告人符某坤的违法所得635024.51元,上缴国库。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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