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胡骏因所属船舶配员不符合安全要求被南通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为涉事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相关处罚决定已于2026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该处罚将直接记入涉事主体的海事信用档案,对其后续船舶营运相关资质核验、海事业务办理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胡骏 |
| 违法案由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32020138-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5*******1779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17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通海事局 |
本次南通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胡骏,违法事实为其关联营运的船舶所配备船员数量未达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定额标准,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32020138-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25*******1779,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南通海事局。海事部门提示,船舶配员达标是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的核心基础要件,相关航运主体需严格对照配员证书要求配齐合格船员,杜绝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天眼查数据显示,胡骏成立日期2014年8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骏,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九江市修水县黄沙镇农民街26号。
事件点评
本次南通海事局对涉事主体船员配员不足的违规处罚,属于内河航运常规监管范畴,单笔5000元罚款金额较低,不会对涉事主体日常运营造成实质影响。该处罚也提示相关航运主体需严格对照2026版最低配员要求合规运营,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安全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