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共计5编1242条的绿色基本法,既是对我国40余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果的系统编纂,更是治理理念与模式的全面升级。
自今年3月12日法典表决通过以来,我作为一名深耕环境资源领域的执业律师,先后受邀为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十余场专题宣讲。在反复研析法条、与一线实务工作者深度交流的过程中,我愈发深刻地感受到:生态环境法典最核心的制度价值,不在于法条数量的叠加,而在于将“预防为主”的原则贯穿治理全链条,以源头防控的制度设计破解长期困扰基层的民生环境治理难题。其中,餐饮油烟治理的规则演进,正是这一制度变革最具象、最贴近民生的缩影。
餐饮油烟治理:从“单一罚则”到“全链条治理”
餐饮油烟污染是典型的“身边的污染”,单体体量小但民生影响面广。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中大气污染类举报占比最高,餐饮油烟、噪声、恶臭异味连续多年位居投诉量前列,2025年全国餐饮油烟相关投诉举报超过20万件。我在担任区政协委员期间,曾就辖区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发现这类纠纷长期陷入三重治理困境:一是经营者合规风险高,不少创业者租赁住宅小区底商投入装修开业,才因选址不符合业态管控要求被投诉整改,前期投入付诸东流;二是居民权益保障难,油烟异味直接干扰日常生活,反复投诉却常陷入“整改—反弹—再投诉”的恶性循环;三是基层执法效能低,执法介入多依赖投诉触发,此时经营事实已形成,无论是责令关停还是处以罚款,都极易激化矛盾,治理成本高而社会效果有限。
这一困境的形成,与原有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局限直接相关。此前,餐饮油烟治理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该条明确了餐饮业态的选址红线与排放要求,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从治理逻辑看,仍停留在“事后监管、违法惩戒”的框架内——仅规定市场主体的禁止性义务与违法后果,未对政府部门的前端引导、准入提示作出法定安排;仅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未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刚性机制。也正因此,我当年提出的“在经营主体登记环节提前告知选址禁入要求”的提案,虽获相关部门认可,却因缺乏高位阶法律依据,始终难以形成常态化、标准化的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一制度瓶颈,实现了餐饮油烟治理从“单一罚则”到“全链条治理”的本质升级。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第六条明确将“预防为主”确立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从顶层设计层面为源头防控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治理重心从“末端治污”向“前端防控”系统性前移,这是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的根本性转变。
在污染防治编第二百五十条中,生态环境法典对餐饮油烟治理规则作出了系统性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比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法典既完整承继了行之有效的选址禁止性规定与污染防治设施要求,更关键的是新增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的法定提示义务,将治理责任前置到市场准入的第一道关口。这一新增条款,直接回应了基层治理的核心痛点:不仅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前端引导职责,更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跨部门协同、履行准入告知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治理:从“管制型”到“服务型”
当年我在提案中呼吁的“提前提醒、源头把关”,从工作建议正式上升为刚性法律规则,这正是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民生痛点、完善治理体系的直接体现。
从法理层面看,登记提示义务的法定化,本质是生态环境治理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缩影。它不再将市场主体单纯视为监管对象,而是通过前置的风险提示降低经营者的合规风险与投资损失;也不再将生态环境治理视为单一部门的职责,而是通过政府统筹的协同机制,构建起规划引导、准入提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闭环治理体系。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登记提示义务从纸面规则转化为治理实效,仍需破解三类实践难题:一是部门间信息壁垒问题,餐饮选址禁入要求分散在国土空间规划、商业业态管控、生态环境标准等多个领域,登记部门难以全面、动态掌握;二是履职边界模糊问题,提示义务是形式告知还是实质审核,履行标准不明确易引发履职风险;三是合规认知不足问题,多数创业者在选址阶段并不了解餐饮选址的法定要求,仅靠登记环节的单次提示,预防效果存在局限。
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我认为可从三方面推进制度落地:
建立禁入清单信息共享机制。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梳理编制本辖区餐饮业态禁入区域清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污染管控标准,统一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商事登记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提示、信息实时更新”,以数字化手段打通部门数据壁垒。
明确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采用“系统弹窗提示+书面确认留存”的模式履行告知义务,登记部门就选址禁止性规定进行提示,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已知晓相关要求,既充分保障经营者的知情权,也清晰划定行政履职边界,避免过度增加行政成本。
强化事前普法与公开指引。将餐饮选址禁入清单、开办合规指引向社会主动公开,结合商事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把生态环境准入提示纳入餐饮开办全流程指引,让创业者在选址阶段即可便捷查询合规要求,实现从“登记时才知晓”到“选址前就清楚”的转变。
事实上,餐饮油烟治理的制度升级,只是生态环境法典源头防控思维的一个微观切面。从总则确立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源头把关;从排污许可的行业准入管理,到生态保护修复的事前预防要求,整部法典始终贯穿着“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的底层逻辑,构建起从空间规划、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损害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也深刻感受到职业角色的转变:过去工作重心更多集中在环境争议解决、污染纠纷代理,偏向“事后救济”。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合规预判、前端指引、治理机制完善将成为环境法律服务的核心方向。帮助市场主体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协助基层部门优化治理机制,将是新时代环境法律人的核心使命。
法者,治之端也。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不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更高水平生态环境治理的全新起点。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与见证者,我将继续扎根实务一线,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宣讲者与践行者,推动源头治理理念融入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让纸面上的法条真正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增进民生福祉的治理实效,为美丽中国建设尽绵薄之力。
作者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团队负责人,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惠州市惠城区政协委员,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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