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清晰划定未成年人借贷行为的法律红线。
据了解,未成年人小张(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告知父母,向王某借款两万余元,并写下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小张无力偿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追加小张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法院认为,小张虽年满16周岁,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借款行为事前未征得父母许可,事后家长也未对这笔借贷予以追认。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张出具借条、大额借款的民事行为无效,判令小张父母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独立实施纯获利或与年龄、智力匹配的民事行为。16周岁至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负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借条全部无效;8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人超出认知能力的大额借贷,无监护人追认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金程 刘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