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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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捐、对赌金、水电费均摊、团建公益金、工装磨损费……记者采访发现,职场“隐形”扣薪乱象五花八门,一些公司通过设立各种名目扣发员工工资。这类行为是否合法?员工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公司设立团建公益金用于集体活动,并直接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公益金部分,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案涉公司代扣团建公益金的行为构成克扣工资,应向员工吴某返还其被扣除的该部分工资。
记者采访发现,职场“隐形”扣薪乱象五花八门。具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乐捐”“公益金”等变相扣款型,“对赌金”“未达业绩回购”等经营风险转嫁型,“工装磨损费”“水电费均摊”“培训保证金”等成本转嫁型,等等。
事实上,对于非工作必需的团建等活动,劳动者有权拒绝。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案件判决中明确,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以团建公益金名义扣工资被判返还
在上述团建公益金一案中,吴某曾在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科技公司以每月50元团建公益金的名义,累计7个月扣发吴某工资350元。在与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2025年2月,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返还其被克扣的工资。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吴某称自其入职以来,该公司以团建公益金为由,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发50元,并举示了7张工资条予以证明。案涉公司则否认扣款,称吴某提供的工资条为假,不认可其真实性。法官根据7张工资条对照银行流水金额,证明吴某所说扣款属实。
由此,法官基于高度可能性推定,认为案涉公司的确扣发了吴某工资,并根据举证规则认定了350元扣款。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吴某被扣发的工资350元。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团建费用一般系企业为提升团队凝聚力、增进员工感情交流产生的支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属企业经营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案涉公司以团建公益金名义累计扣发吴某工资350元,该行为已构成克扣工资,依法应予返还。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有劳动者被扣除“工装费”
曾在重庆某高校读书的小彭近日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去年暑假,其原本计划通过送外卖赚取生活费,但在辛苦工作一个月后,竟被通知“倒欠公司200多元”。
小彭表示,去年8月初,他与某外卖配送站签订了短期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工作至同年8月底。在跑单的前半个月,配送费按照每单6元正常结算,但到了结算后半个月的报酬时,他却收到了一张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欠费通知单”。
“我一个月跑了400多单,按约定有2400余元的收入,哪知道离开时还倒欠公司钱。”小彭回忆道,配送站给出的扣款理由五花八门,“跑单时长不够扣款120元,扣保险费93元,工服、头盔一个月折旧费31元,住宿费490元,还有所谓的‘旷工离职罚款600元’。”
“最让人无法理解的就是‘旷工离职罚款’。”小彭称,当时自己已经提前一周跟站长说过离职时间,完全是按正常流程离职。但站长表示,此前签订的协议上写着“工期一年”,因此“没干满3个月最低工期,就算旷工离职,罚款600元”。而后,小彭将自己的遭遇反映至当地劳动执法部门,拿回了应得的报酬。
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保安服务公司要求保安邱某等3人缴纳冬季保安服装费,并以夏季保安服装费、雇主责任险费用等名义扣发3人工资各700余元。经过承办法官多番调解,案涉保安服务公司与邱某等人达成一致,就后者被收取的保安服装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向3人分别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工装费”“住宿费”等项目,如果双方没有对此提前明确约定,也没有实际产生相关费用,一般属于违法扣款。而对于“旷工罚款”等,必须有明确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不能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红霞告诉记者,根据团建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企业团建费用的法律性质可分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管理成本”和“企业职工福利费”。
“一般情况下,若团建活动以增强团队协作、提升生产效率为主要目的,于工作时间开展且具有强制性,相关费用属于企业管理成本。若团建活动以增进员工感情交流为主要目的,于非工作时间开展且无强制性,侧重对员工的关怀,相关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刘红霞表示,上述两类团建费用均属于为推动企业生存发展产生的支出,同属企业经营成本范畴。
李建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对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作出了限定,仅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定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团建费用等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进一步来看,谈及法院对“应酬、团建、接待”等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的核心判断标准,刘红霞表示,相关标准包括活动是否由单位强制安排、是否服务于单位经营利益、是否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等。“考勤记录、下班后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均可作为劳动者的初步举证内容,在劳动者无法精确统计时长时,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裁量。”
“用人单位设立团建公益金并代扣劳动者工资,实质是将企业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规定。”李建提醒,对此,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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