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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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发布。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时间效力规定》共13条,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规则,明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同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的特殊性,对持续性侵权行为以及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可以适用法典相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经清理,保留15件司法解释,修改11件司法解释,废止司法规范性文件1件,4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制度和重点条文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法典适用配套司法解释,发布涉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持续完善裁判规则,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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