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客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检查企业动态监控台账、卫星定位平台历史报警记录时发现:该企业动态监控人员未依法履行实时监控处置职责,对于6月2日旗下某辆营运车辆产生的超速预警报警,未及时提醒涉事驾驶员纠正超速违法行为,亦未将超速报警信息完整登记、存档至动态监控处置台账。根据上述情况,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开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案例点睛: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