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市市场监管委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此次《办法》修订紧扣上位法更新、监管要求升级、信用约束强化等现实需要,在多个方面作出重要调整。
在扩展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覆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两类业态,并完善适用情形: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我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施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同时,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办法》还将非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门店的,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受益企业范围。
在强化总部责任方面,《办法》将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纳入评审要求,进一步强化总部管理。一是审查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二是审查企业总部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其中包括对我市各门店的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三是企业总部需提交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此外,要求企业总部规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专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在信用惩戒方面,《办法》新增“先证后核”评审资格取消情形,完善失信退出机制,严格证后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经核实确认,取消该连锁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再符合《办法》适用情形;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我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总部或者我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次修订还同步规范了条文结构,并对相关文书表单进行配套更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在提升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的同时,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推动我市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篇:双胞胎兄弟,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