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0刺激”“保湿”
——检测报告都写着呢,广告能照搬吗?
不少经营者以为:有报告=随便说。
结果,数据是真的,广告却违法了。
一张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等于一张广告发布的通行证,忽视标注义务与使用限制,自以为的“真实宣传”也可能踩中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近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某公司在某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开展网络检查,查见当事人在消毒产品销售页面发布含有“0刺激”“保湿”内容的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网络店铺使用检测报告引证内容开展广告宣传时,未表明出处且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由某技术中心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2020000084**),证明“某乙醇免洗手消毒凝胶”的多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结果为无刺激性。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补充提供由某技术中心于2026年2月12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126000008**),证明该产品具有保湿功效。上述两份检测报告证明“某乙醇免洗手消毒凝胶”无刺激性且具有保湿功效。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已主动改正违法广告内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同步开展普法教育,督促其健全广告审核机制、强化合规意识。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在产品宣传页面引用检测报告内容时,未按法律要求标注相关信息,仅摘取了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宣传,造成广告引证使用不合规。广告宣传中引用检测数据、检验结论,需满足完整合规要求。可用于商业宣传的检测报告,须由具备CMA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且报告不得标注禁止广告使用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广告使用各类引证内容,必须如实标明来源出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并非仅凭检测报告即可随意发布宣传内容。
本案聚焦线上广告引证不规范的共性问题,以个案治理纠正常见误区——破除“有检测报告就能作为广告内容”的错误认知。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广告主体责任,健全内部审核制度。想要在广告宣传中引用检测报告内容的,应委托具备CMA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不能直接将含有“报告仅用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字样的检测报告用于商业广告;广告引用前应当核验报告是否有使用限制,广告宣传中的检测内容必须标明出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消费者在选购线上商品时,应理性看待宣传内容,关注广告引证信息是否完整规范,如发现虚假宣传、引证内容违规等情况,可拨打12315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供稿: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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