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隐匿15万元遗产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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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16:55:34

来源:西宁晚报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仅凭单方陈述主张存在未分割遗产,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5月1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明确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边界,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原判,以公正裁判厘清遗产分割的司法认定标准。

案情

吴某于2025年2月19日因病去世,其生前已与配偶离婚,父母亦早于其离世,无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儿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

为明确遗产范围,兄妹二人共同向公证处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经某公证处两次公证核查,确认吴某遗留银行存款合计364557.18元,公证过程合法有效,遗产范围清晰明确。涉案遗产账户已全部销户,款项完成支取,兄妹二人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对遗产进行分配,吴某甲实际收到遗产18.5万余元。同时,吴某乙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支出殡葬、棺木等相关费用,吴某甲全程未承担任何丧葬开支,且对吴某乙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可。

后续吴某甲主张,其父吴某另有15万元工资未纳入公证遗产范围,被吴某乙私自占有未分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乙向其支付遗产分割款7.5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甲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未分割遗产及吴某乙隐匿遗产的事实,依法驳回其诉求。

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求。

审理

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上诉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某乙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吴某甲主张吴某乙支付7.5万元未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重点核查遗产范围、分配情况及举证材料,查明涉案遗产已经公证文书、银行账户流水等有效证据固定,总额清晰、分配完毕,不存在未登记、未分割的遗产款项。

针对吴某甲提出的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分割未分配遗产、主张对方隐匿遗产的,必须举证证明遗产真实存在、尚未分配且由对方实际占有。本案中,吴某甲仅凭单方口述主张存在15万元未分割工资遗产,在一、二审阶段均未提交银行流水、财产凭证、对账记录等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诉求,无法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认定事实清楚、裁判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最终,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法定继承纠纷中,男女继承权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客观事实和合法证据为基础,并非仅凭单方主张即可得到司法支持。

承办法官重点解读本案核心裁判要义:其一,遗产范围以客观查实为准。遗产特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范围、金额、流向需以公证文书、银行流水、财产登记等客观证据固定,单方猜测、口头陈述不能作为认定遗产存在的依据。其二,继承纠纷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提出遗产分割、返还遗产、对方隐匿财产等主张,必须提交对应证据予以佐证,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其三,诉讼权利应当理性行使。继承纠纷应当秉持诚信、公平原则妥善处置,继承人不得凭空臆造未分割遗产,滥用诉讼权利挑起纠纷,浪费司法资源。

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家庭成员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时,应优先通过公证、书面确认等方式固定遗产范围与分配方案,留存完整财产凭证、收支记录,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缺失引发亲属间诉讼纠纷,维护家庭和睦与司法权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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