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应大队接受处理或领取事故车辆。接受处理或领取车辆时应当携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合法证明及相应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单位将对车辆依法收缴,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非法拼装的车辆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附:涉案车辆汇总表(详见四川高速公安六分局微信公众号:《关于限期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 6OmdUxFyfNNvrJ-tIwpIpg)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