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6年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蓝佛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称现行法)于1993年制定,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自施行以来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功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约1.1万家,注册会计师约10万人。总的看,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是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履行“看门人”职责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等现象频发。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遏制审计造假、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的基础上,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正草案共2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加强党的领导。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具虚假报告;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不得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同时,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
(三)完善监管措施。一是严格执业准入。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申请人先申请执业许可,再凭执业许可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并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三是增加关于加强审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四是明确实施失信惩戒。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二是增设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删去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相关内容。实践中,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已按规定全部转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后不再批准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修正草案删去了相关内容。
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