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转账10万元 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法院:自愿给付的分手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同居情侣感情破裂,男方为顺利结束同居生活转账10万元给女方。待对方搬离后,男方心生悔意,一纸诉状要求追回全部钱款。近日,闽清法院审结这起财产纠纷案件,认定案涉款项系男方自愿给付女方的分手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黄某(男)与被告毛某(女)曾是一对恋人,同居于黄某名下的房屋内。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分手,但就搬离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尽快解除同居关系、促使毛某顺利搬离,黄某主动向毛某转账10万元。毛某收到款项后随即搬离了黄某住所。事后,黄某认为毛某取得该10万元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系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协商达成的给付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该款项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系基于情感、道德层面的自然之债,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承担转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给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应保持理性谨慎,转账时尽量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用途,避免因一时冲动作出财产处分,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稳定有序的民事法律关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