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公开!切忌以主观判断代替严格程序
创始人
2026-06-25 08:00:18

当前,仍有个别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混淆“自行解密”与“公开”的区别,或未按规定开展年度审核工作,或未依规履行变更、解密等程序,未经任何审查程序便擅自将保密期限届满的文件对外发布,进而引发不必要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

典型案例

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某市市委组织部编发的有关文件汇编被刊登在互联网上,其中收录多份涉密文件,涉嫌泄密。经查,该部研究室副主任刘某对近年来有关业务工作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发现多份保密期限为10年的文件保密期限届满,认为已自行解密,就全部按非涉密文件进行汇编,并将电子文档交由信息中心上传至机关互联网网站,供各地各单位学习参考。实际上,其中有2份文件因所执行工作需要,延长了保密期限,但有关承办人员未履行变更程序。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

该案呈现出解密环节管理的多重疏漏:

1

国家秘密年度审核流于形式:有关承办人员未依规对需延长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履行变更程序。

2

保密知识常识认知错位:混淆“解密”与“公开”,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武断认定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即可随意公开。

3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缺位:未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提醒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但须明确的是,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可能需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需要公开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机关、单位应当将国家秘密年度审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作为硬性制度严格落实,依规履行相应程序,确保每一份涉密文件全生命周期安全保密。

来源: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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