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祝广俊 孙健
个人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常以“不知情”“未参与”为由推诿债务,致使债权人回款无门。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明确即便部分合伙人单方经手采购,只要货物用于合伙项目,即属共同债务,全体合伙人需按比例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情况】
2020年5月,姜某与方某口头约定合伙承接工程,方某占股30%,二人合伙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同年6月至8月,为推进工程建设,方某向某建材公司采购建材,货物按约送达工地并由工作人员签收。工程完工后,方某与姜某互相推诿,拒不支付10万余元货款及利息,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建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姜某虽主张自己未直接参与采购、对交易不知情,但其认可工程施工事宜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且案涉建材为工程必需物资,已实际用于合伙工程。据此,法院认定案涉货款属于合伙共同债务,判决方某与姜某按约定的合伙出资比例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争议是部分合伙人单方经手的交易,是否属于合伙共同债务,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的核心原则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方某的采购行为虽未征得姜某书面同意,但其目的是推进合伙工程,属于合伙事务范畴。即便姜某未直接参与交易或签字确认,只要货物实际用于合伙经营,即应认定为合伙共同债务。合伙人内部关于“分工不同”“不知情”的抗辩,不得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
风险提示:债权人在交易前应核实合伙主体、明确交易对象,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中妥善保管供货单、签收单、结算凭证、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货物用于合伙事务的相关凭证;维权时可依法主张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应恪守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则,共同维护交易诚信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