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东方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因大宗交易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不完善,且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
违规事实明确:监控制度缺陷与勤勉义务缺失
深圳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中润东方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关于大宗交易的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存在不完善问题。同时,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深圳证监局认为,中润东方资产在大宗交易监控机制建设及义务履行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已构成监管违规。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润东方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公司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防范潜在风险。
公告同时明确了公司的权利救济途径:中润东方资产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业警示:私募机构需强化合规与风控建设
此次中润东方资产被采取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及风险控制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大宗交易作为私募基金重要的交易方式之一,其异常交易监控机制的完善性直接关系到交易合规性与市场秩序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此为鉴,全面梳理内部制度,强化谨慎勤勉义务的履行,确保业务开展符合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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