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拆快递漏掉一块劳力士,公司赔偿6.5万元后向实习生全额追偿。一边是工作疏忽、难辞其咎,一边是管理缺位、补救失机。这起“天价快递”纠纷到底谁来“买单”?
2024年6月起,大学生朱某在上海某商贸公司实习,双方约定每日实习工资为180元。朱某在该公司主要工作为接收、拆解快递。
2024年7月9日下午16:09,朱某拆解快递后,发现该快递中仅有一节表链和一张保卡,察觉到异常后立即至负责人张总办公室汇报,告知该快递中没有手表。张总告知朱某在包装袋上贴上标签纸备注“没表”,朱某照做,并于16:11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该快递内容物照片,微信群中有张总等诸多上海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无人回复。
2024年7月11日,合作商王总询问手表是否收到,表示该快递中有一块劳力士手表,欲要求上海某商贸公司将表链安装至该手表中。
公司立即查询监控,发现朱某在拆解该快递时,有一充气防护包装未拆开即直接放回快递纸盒中并丢弃;合作商亦提供其寄出视频,显示其将手表放入快递盒中。上海某商贸公司及朱某至垃圾站查找无果,朱某向王总表示会赔偿,王总告知该手表价值6.5万元。事后,上海某商贸公司向王总赔偿6.5万元,并提起诉讼向朱某追偿该6.5万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朱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上海某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双方内部之间的责任分配,首先,朱某工作职责为接收快递、拆解快递,但朱某在收到快递后未完全拆解即将其中一包裹直接丢弃,其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朱某在拆解快递后已察觉异常,并立即向上海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汇报,而上海某商贸公司在朱某上报快递异常信息后,亦无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对该种情况,未及时采取复核等补救措施,最终造成本可挽回的损失无法挽回的结果,上海某商贸公司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故上海某商贸公司可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根据朱某过错程度向朱某进行追偿。
朱某虽曾表示赔偿,但系向案外人作出,朱某并未获得上海某商贸公司授权以代表上海某商贸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亦不能代表朱某与上海某商贸公司之间就该重大过失达成了赔偿协议。
最终,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赔偿上海某商贸公司1.3万。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朱某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