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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称女方瞒婚史诉返彩礼# 】#女子称遭男方骗婚同居一年未领证# @纵览新闻 从新疆法治报获悉: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2019年5月,兰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3年2月,二人在兰某的老家举办婚宴。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两人开始同居生活。然而这段“婚姻”只维持大约一年。同居期间,两人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频繁爆发矛盾。兰某抱怨李某隐瞒二次婚史、不参与劳动;李某则指责兰某办完婚礼后拖延登记,称其行为是“骗婚”。2024年2月,李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二人正式分手。分手后,兰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7.2万余元彩礼。这笔钱中,有6万元是兰某在2023年1月27日至2月4日(即筹办婚礼前后)通过银行账户分7笔转给李某的,每笔转账记录中都备注着“彩礼”二字。另外的1.2万余元则是同居期间兰某支付的部分生活费用。李某认为,双方未登记结婚是事实,但兰某给的6万元是同居期间的生活费而非彩礼,而且这些钱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该返还。她还提出,兰某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婚史,兰某办完婚礼不登记才是“骗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款项性质,兰某向李某转账的6万元均发生在双方筹办婚礼前后,且银行转账记录中明确备注“彩礼”,给付目的指向缔结婚姻,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李某辩称系生活费,与转账凭证记载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性质达成其他合意,因此法院不予采纳。其余的1.2万余元,兰某自述为生活费,不纳入彩礼范畴。关于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法院最终酌定李某按彩礼6万元的60%即3.6万元返还兰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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