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的姓名,凝聚着父母双方的爱意与期待,也是家庭纽带的象征。然而,如果夫妻离婚了,孩子随一方生活,那么有抚养权的一方又能否直接更改孩子的姓名?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甜甜(化名)出生在福州,多年来一直使用父姓,其籍贯则根据相关规定落在江苏省某市。4岁时,甜甜的父母离婚,她则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在小学、幼儿园学习时均也均使用父亲的姓氏。
然而,抚养孩子多年,甜甜母亲心里渐渐有了不平衡:孩子平日都是我在照顾,为什么不能跟我的姓?很快,甜甜母亲便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却因未取得甜甜父亲的同意而被驳回,甜甜母亲便代替甜甜向晋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甜甜父亲停止侵犯姓名权行为,让甜甜姓名随母姓,同时将其籍贯改为“福建福州”。
“抚养孩子长大虽然辛苦,但姓名的变更同样马虎不得。”晋安法院法官介绍,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协商确定姓名,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单方变更,需举证存在“不变更将致升学、就医等重大障碍”的必要,否则不能随意变更;此外,孩子的籍贯也同样不因父母离异、抚养事实或子女归属感而变动。综上,晋安法院驳回了甜甜妈的诉讼请求。
晋安法院法官表示,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一旦确定了子女的姓氏,就不可凭单方意志随意更改,可以等待孩子成年后再自行选择。(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