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6月1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护航品质生活,携手绘就幸福回天”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近五年昌平区回天地区案件审理情况,介绍昌平法院参与治理的实践举措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刘先生购买的地下一层仓储用房合同约定层高5.8米,实际部分区域净高仅3.6米,误差超30%,且存在大量管道穿行。法院审理认为,该偏差远超合理预期与施工允许范围,构成重大违约,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刘先生损失25万元。
2021年,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地下一层的仓储用房,约定层高5.8米,套内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总价款224万余元。2023年10月交房后,刘先生实地查验,发现房屋部分区域层高远低于约定标准,且存在热力管道、电缆、消防管道穿行情形,要求解决。后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层高不符部分的购房款、违约金60余万元。
公司辩称,合同中明确提示房屋层高以实际交付为准,刘先生已签字确认,拒绝赔偿。
法院现场勘查,确认争议区域36平方米,净高3.6米,其中有21平方米顶部架设四条热力管道,经随机抽点测量,管道部分净高为2.7米、管架部分净高为2.63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房屋层高系购房者选择房屋、决定房屋使用价值、空间观感及整体利用效能的重要指标。房屋层高存在细微、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小幅偏差属于合理容忍范畴,一般误差在极低比例范围内可视为履约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
但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争议区域层高为5.8米,实际层高仅为3.6米,层高误差超过30%。该误差已完全超出普通人购房的合理预期与正常建筑施工允许偏差范围,是重大、实质性交付偏差,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虽在合同附件中进行风险提示,但未结合实物或文件对低于标准层高的情形进行着重提示,亦未对实际交付房屋的层高作出最低限度约定。
鉴于恢复至合同约定的层高已无可能,且刘先生不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法院结合层高差、房屋销售单价、对房屋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最终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刘先生损失25万元。
法官提示,商品房层高直接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市场价值和业主的居住体验。开发商应恪守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标注房屋关键参数,不得以模糊条款规避自身责任,严格依照约定标准完成房屋交付,对房屋瑕疵及时整改或予以合理赔偿。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需重点核实层高、面积、户型等核心条款,必要时索要房屋图纸核验。收房时若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应及时留存固定证据,先行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