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背景】
发行人销售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产品存在签收或验收两种确认方式,但报告期内存在收入确认方式与合同约定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审核问询】
报告期内,客户以签收代替验收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确认收入后,客户后续要求退换货或维修的情形,分析前述情形对收入确认时点、金额准确性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发行人回复】
1、报告期内,客户以签收代替验收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公司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业务客户,部分客户协议约定了“验收”但实际执行中以签收确认收入,涉及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
约定“验收”实际签收 | 26,655.43 | 56.33% | 11,631.99 | 49.89% | 5,459.92 | 48.84% |
其中:客户A | 19,219.18 | 40.61% | 9,810.17 | 42.07% | 3,390.47 | 30.33% |
鲁汶仪器 | 6,670.43 | 14.10% | 1,270.26 | 5.45% | 1,754.62 | 15.70% |
其他客户 | 765.82 | 1.62% | 551.56 | 2.37% | 314.82 | 2.82% |
半导体业务收入合计 | 47,320.71 | 100.00% | 23,316.38 | 100.00% | 11,179.35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业务中,协议约定验收,实际执行按签收确认的相关收入占比约为50%,主要系客户A、鲁汶仪器等少数客户影响。上述客户的验收相关约定均为制式合同条款,实际执行中,将客户签收作为产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该等情形属于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业务行业惯例,相关情形与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可比公司 | 客户情况 | 相关客户收入确认方式 | 判断依据 |
珂玛科技 | 北方华创,未披露是否包含鲁汶仪器 | 签收,是否存在验收未明确披露 | 根据珂玛科技公开披露信息,对于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销售业务,除了少量采用寄售仓模式的业务之外,公司在境内销售产品,按照合同规定运至交货地点并经客户签收,于签收时点确认收入 |
富创精密 | 北方华创,未披露是否包含鲁汶仪器 | 签收 | 根据富创精密公开披露信息,内销客户,以货物运抵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收货入库后根据货物签收单据或在客户向公司开放的供应商网站内查询到货物签收记录时确认收入 |
先锋精科 | 北方华创、鲁汶仪器 | 签收 | 根据先锋精科公开披露信息,除客户B、客户E存在寄售模式外,其他主要客户均在客户签收时发生控制权的转移。合同或订单中虽存在验收相关条款,但实际业务执行过程中,验收仅为“形式验收”,对产品包装、外观、数量进行验收 |
臻宝科技 | 未披露是否包含北方华创、鲁汶仪器 | 签收[注] | 根据臻宝科技公开披露信息,半导体客户非寄售模式下,存在协议约定了“验收”的要求,但实际执行中以签收确认收入 |
超纯股份 | 客户A、鲁汶仪器 | 签收 | / |
注:臻宝科技半导体业务除寄售模式外收入确认方式为签收
综上,对于客户A、鲁汶仪器等客户,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验收,实际执行按照签收,相关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2、是否存在发行人确认收入后,客户后续要求退换货或维修的情形
报告期内,针对协议约定验收,实际执行按签收确认的相关客户,未发生产品维修情形,但存在客户后续提出退换货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合同约定验收实际执行签收收入(万元) | 26,655.43 | 11,631.99 | 5,459.92 |
退换货金额(万元) | 30.37 | 31.69 | 36.11 |
占比(%) | 0.11 | 0.27 | 0.66 |
报告期内,公司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产品需经首件认证、小批量试制后方能量产,产品整体质量稳定。报告期内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少部分产品表面存在凹坑、异物、脏污或外包装破损等质量或外观问题,向公司提出退换货。相关情形占比较低,公司核实情况后为客户办理,具备合理性。
3、分析前述情形对收入确认时点、金额准确性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相关退换货情形对公司收入确认时点、金额准确性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收入确认原则及后续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 结合准则判断 | 结论 |
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 相关退换货系因外包装破损等非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公司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系结合业务流程、行业惯例及实际履约情况确定,公司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依据未因少量退换货情形发生改变,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具备合理性 | 不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
对收入金额准确性的影响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 报告期内相关退换货金额占对应收入比例分别为0.66%、0.27%、0.11%,占比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金额较小,且属于偶发情形不能合理估计,无需 计提预计负债;针对该等退换货,公司已于当期重新安排发货并及时冲减当期收入及对应成本,会计处理规范,未对各期收入金额的准确性造成重大影响 | 不影响收入准确性 |
综上,公司根据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业务的业务流程、行业惯例,将客户签收作为产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原则;对于后续发生的少量退换货,公司已结合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整体收入确认及退换货会计处理方法均符合准则规定。
【课代表总结】
课代表认为,监管问询的核心在于核查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与真实性:针对存在合同约定“验收”而实际按“签收”确认收入的不一致情形,监管要求其量化说明该等收入占比及后续退换货情况,旨在判断发行人是否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来调节业绩,以及相关操作是否导致收入确认时点、金额不准确;同时,通过分析退换货等潜在风险,评估发行人产品质量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而防范财务信息失真,保障投资者对收入质量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