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商务厅公布《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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