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近日发布公告,宣布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将在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是公司自2016年首次制定章程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标志着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章程修订背景与历程
绿色动力作为一家同时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环保企业,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始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两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前,公司章程已历经2017年、2018年、2020年、2023年、2025年及2026年1月的多次修订,形成了适应公司发展阶段和监管要求的治理框架。
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绿色动力前身为深圳绿色动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708132。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30,404,686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30,404,686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
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涵盖国有资本、机构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等多个层面,其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为73.54%。
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内容
股东权利与义务
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主要权利包括:
股东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
股东会制度
公司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召集程序、提案与通知、召开方式及表决机制。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重要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则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包括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要求时等。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则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制度
公司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设立副董事长。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权。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除特定事项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章程特别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监事会与内部审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召集人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党的委员会
章程专章规定了公司党委的设置和职责,明确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党委职责包括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政策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财务报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利润分配政策
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
股份转让与回购
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股份回购,章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下除外。
争议解决机制
章程规定,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申请仲裁者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附则
章程最后对"一致行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关连关系"等重要术语进行了定义,并明确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将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投资者可通过公司公告或相关渠道查阅章程全文,了解公司治理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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