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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物业费由租客承担,业主是否就能高枕无忧?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业主仍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判决结果,为广大出租房屋的业主敲响了警钟。
2023年4月,桐城某企业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经营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王某某自行承担。
然而,在租赁期内,王某某长期拖欠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房屋业主与租户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业主能否以租赁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租户)关于物业费由使用人缴纳的约定,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业主对物业公司负有法定的缴费义务,该义务不因内部约定而转移或免除。当租户欠费时,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租户王某某承担物业费,房屋业主承担连带缴纳责任,不得以内部约定拒缴费用。这意味着,若王某某无法支付,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企业全额支付。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中,业主与租户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租户欠费时,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业主要求支付。业主在出租房屋后,不仅要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更应督促租户按时缴纳。一旦发生租户欠费,业主在向物业公司垫付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租户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