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在省内部分高校开展公办高校住宿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涉及省内22所高校的部分公寓,具体如下:
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4〕2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推进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经研究,拟在省内部分高校(以下简称“各试点校”)开展公办高校住宿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宿费改革试点范围
根据学校硬件投入与标准设施配备情况,按照宿舍住宿条件明显改善的原则,确定省内部分高校的部分公寓纳入公办高校住宿费改革试点范围(具体详见附件1)。
二、试点住宿费标准
达到试点校公寓房间分类及最高收费标准分类表(附件2)标准的宿舍,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各试点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考虑住宿条件、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和学生公寓维护运行成本等因素,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试点公寓内应设置党建、学习等功能区域,宿舍内应为每人配备组合家具(含衣柜/储物柜、书架/书桌、座椅)等生活、学习设施设备,满足居住和育人多种需求,现有功能设置不全的,应于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完成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设置休闲、健身、社团等区域,进一步满足公寓多元服务场景。
外国留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住宿条件自主确定。
三、有关要求
1.各试点校要严格按照试点范围开展住宿费试点,按照不同类别确定住宿费标准,不满足试点校公寓房间分类标准的不得实行试点公寓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完成住宿费标准备案后,主动在学校官方媒体平台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各试点校住宿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如在校学生自愿调换至试点宿舍的,学校可统筹进行安排,住宿费按照调换后公寓现有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3.各试点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认真落实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监管。试点高校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新增收入全额用于学生宿舍维修改造、设施更新及维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和校内资助等各项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续加大帮扶力度,精准覆盖困难学生群体,守住就学保障底线。
4.住宿费包含定额水、电费用(不包含空调单独计量用电费用),超出定额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据实收取。其中,定额用水最低不得低于3吨/生·月,定额用电最低本(专)科生不得低于8度/生·月,硕士生不得低于10度/生·月,博士生不得低于15度/生·月。不具备水、电分户计量条件的宿舍,不得在住宿费外另行收取水、电费。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如洗衣机、电吹风等),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用。
室内空调等制冷(热)设备用电单独计量的,可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居民生活合表用电计收;冬季供暖采取电取暖的,供暖电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5.本试点政策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试点政策进行评估。各试点校应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合理核定住宿费标准,并于7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备案;不符合成本补偿原则或不具备调价条件的,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住宿费标准自2026年秋季学期实施,其他事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标题:关于在省内部分高校开展公办高校住宿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