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部法规获表决通过
涉及牲畜屠宰管理、居委会选举、代表履职等
26日,《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三部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边远山村
将设小型牲畜屠宰点
修订后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增设“小型牲畜屠宰点”专章,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乡镇政府根据便民原则,可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设置向本地市场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点。县级政府经征求设区的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获得同意,并进行相关备案后可开设。这将解决边远山村长期存在的“土猪肉好吃不能卖”问题。
《条例》规定,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产品不得在供应区域范围以外销售,超范围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委会成员
实行差额选举
《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办法》明确,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方式,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方式,具体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10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代表履职成效突出
将获表扬和宣传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下列情形给予表扬和宣传: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较高、发挥重要作用的;代表小组、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点)等工作成效明显的;代表履职积极、成效突出的其他情形。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实行登记制度,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