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墙体开裂、管道堵塞、地板鼓包……检视刚交付的新房,各式各样的小瑕疵,难免令人闹心。不过,因此拒交房后,是否仍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近日,仓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原来,李某、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为230余万元的房屋,并约定了交房日期。很快,房地产公司通知二人前来收房,二人验房时,却发现房屋存在地板鼓包、墙体开裂等多个问题。
发现问题后,李某二人遂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整改,双方也陷入了漫长的争执与拉锯中。直至2年后,房屋才顺利完成交接。收房后,李某二人又将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年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他们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让他们整修也拖了那么久,我们迟了两年才入住新房,这个责任他们必须得负!”庭上,李某二人如是陈述。不过,仓山法院法官认为,收房过程中虽然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拒收房屋。
“本案中的质量问题,属于装修过程中的一般性瑕疵,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也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仓山法院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受人才有权拒收或解约。李某拒绝收房,缺乏法律依据,开发商也不构成逾期交房。最终,法院驳回李某二人的诉讼请求。
仓山法院法官提醒,法律虽为购房者提供了拒收权,但仅适用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缺陷,如墙面裂纹,门窗配件松动等,属于一般性瑕疵,可通过“保修责任”的方式进行解决,盲目拒收房屋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延迟收房而自行承担不必要的物业费等损失。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一般性质量瑕疵,可通过‘验房留证、办理收房、凭据保修’的法定路径理性维权。”仓山法院法官表示,验房记录最好有开发商人员签字确认,或通过可留痕的方式固定证据;收房后,应及时、正式地提出书面保修要求,明确修复期限;若开发商拖延,应保留好所有沟通和催告记录,作为后续行政投诉或诉讼的证据。(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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