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下称“制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制造厂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的判决。
北汽集团正式组建于1994年,是一家国有大型汽车集团,成立时名为北京汽车工业集团,2010年改为现名。北汽集团的历史可追溯至1958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北京汽车制造厂”,1966年北京汽车制造厂研发制造的BJ-212,成为军用越野车的代表。
“北京汽车制造厂”于1987年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组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后于1994年并入北汽集团。
2015年12月北汽集团将其持有的制造厂51%股权全部转让予第三方。至此,制造厂成为完全独立的民企,双方在法律上的股权关联关系终止。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2020年左右完成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收购,成为最终控股方,将其总部从北京迁至青岛,2021年成立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根据历史上的212系列车型推出新款汽车。
也是自2020年以来,制造厂在经营及宣传中持续使用“北汽”“北汽制造”“北汽汽车厂”等含有“北汽”字样的表述指代自身,北汽集团于2024年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北汽”系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制造厂在脱离北汽集团后继续使用该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北汽”简称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制造厂在使用“北汽”简称的合法基础丧失后,仍使用“北汽”字样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团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