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1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6年版示范文本(试行)》和《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2026年版示范文本(试行)》(简称“《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5月14日至5月23日,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可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物业服务的全流程进行了细致规范,重点聚焦业主最关心的物业服务内容、费用构成、公共收益管理、合同期限与终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核心权益。
《示范文本》把物业服务“清单化”,明确服务边界与质量。《示范文本》第三章“物业服务事项”及多个附件,详细列出了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共有绿化养护、共有区域保洁、秩序维护、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综合管理服务等。业主可对照合同“清单”,清晰了解物业服务人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避免“服务缩水”或“模糊不清”。
针对业主普遍关心的物业费问题,《示范文本》第五章作出详细规定。物业费收取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其中,包干制是指业主按建筑面积支付固定费用,物业服务人自负盈亏。费用构成明确列出了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保、共用部位设施维护、清洁、绿化、秩序维护、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保险、税费、利润等多项内容;酬金制则是业主将预付资金存入共管账户,物业服务人按约定标准(固定金额或比例)提取酬金,收支情况需定期向业主公布,结余或不足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示范文本》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因物价变动、最低工资调整等确需调整的,需在小区内公示拟调价方案、成本变动情况,并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空置房屋也需缴纳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缴。
《示范文本》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依法做到使用公开,禁止侵占。小区电梯广告、共有车位出租等公共收益如何处理,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焦点。《示范文本》第六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明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停车场、广告位、会所等)进行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对于共有车位,若属全体业主共有,租金收益归业主,物业服务人可按约定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示范文本》还要求,物业服务人需开立专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每季度公开收支情况,业主有权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示范文本》对合同期限与终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清晰划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示范文本》第四章对物业服务期限、续聘、解聘及合同终止后的交接作出严格规定。合同到期前,业主决定续聘的应提前续订;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需在10日内退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资料,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费等理由拒绝移交,否则将按5000元/日支付违约金。同时,在新物业服务人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提供服务,业主需按标准支付费用。
《示范文本》提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使用,充分保障“房屋养老金”。《示范文本》第七章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以及预防性维修和专项财产保险。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紧急情况可依法申请应急使用,其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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