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福州发布证券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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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3:21:47

案鉴|福州发布证券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

每年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福建证监局、福州中院联合举办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发布活动,发布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是福建证监局和福州中院首次联合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政执法和司法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法违规事实、监管查处依据及警示意义,系统阐释案件审理要点、法律适用规则及裁判指引,有效划定责任边界与法律红线。

据悉,2024年以来,福州中院共受理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案件1098件,审结1030件,涉及15家上市公司、1200余名投资者,结案标的6.83亿元。此外,法院更着手构建“民事赔偿、行政监管、刑事处罚”全方位立体追责格局;优化“首案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审理”模式;建立“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多元化解体系,效果显著。

合伙操纵29只股票获利1.77亿 已属犯罪!

组建团队,分工明确,有人寻找“金主”,有人提供设备,有人负责分配……一番“专业”操作,竟能操纵29只股票?近日,福州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

原来,被告人暨某伙同同案人任某等组建团队,意图操纵证券市场。在团队内,任某负责股票标的选择、拉升、出货等“专业操作”,暨某等6人则寻找“金主”提供资金,设置场地、准备电脑等设备。不到1年的时间里,该团队利用“金主”的资金,凭借资金优势与持股、持仓优势,先后操纵深华发A、登云股份等29只股票,累计获利达1.77亿余元。

这支“专业团队”,如何操纵股票市场?福州中院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团队锁定有炒作潜力的股票后,利用手里所持有的大量资金,变换账户,拉抬股价,引诱其他投资者跟进追涨。待股价上涨到一定高度后出货,导致价格震荡。股价失去支撑,旋即暴跌,该团队再等价格回跌时乘跌补进。如是循环,上涨与下跌过程中均可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涉案29只股票中,有24只股票多次在1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同期该证券成量的20%以上。”福州中院法官表示,被告人集中优势,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获利金额达1.77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福州中院判处暨某明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已作为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州中院法官介绍,该案织密了涉证券纠纷“民事赔偿、行政监管、刑事处罚”全方位立体追责网,有力震慑了“割韭菜”式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投资安全感与市场信任感,推动资本市场治理法治化建设不断深入。

业绩预告由盈转亏 业绩预告不可免责

年度业绩预告从盈利数千万元突变为亏损数千万元,股价应声连跌两日。投资者诉至法院索赔,上市公司能否免责?近日,福州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来,某上市公司于年初披露《业绩报告》,预计全年净利润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非净利润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

然而,同年4月,该公司又发布一则修正公告,称因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未获审计机构认可,将业绩更正为净利润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由盈转亏。

该公告发布后,该公司股价也连续跌停。省证监局随后出具警示函,认定该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负主要责任。投资者雷某据此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印花税等共计2.5万元。

“这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区分业绩预告与预测性信息。”福州中院法官表示,预测性信息应是基于合理假设所做的,对未来有导向性的信息。业绩预告虽与业绩预期相关,但更多是回顾过往一年的经营成果,总结整体表现。

庭上,该上市公司援引“避风港原则”,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合理披露前瞻性信息,避免单纯因业绩偏差过度追责。然而,福州中院认为,案涉披露行为属于业绩预告,其披露义务更为严格,不能适用避风原则免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经专业机构核定的原告投资损失。

发债隐瞒巨额担保致投资者血本无归?各方需连带赔偿

上市公司在发行债券时隐瞒巨额对外担保,最终导致债券逾期,投资者血本无归,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否应担责?近日,福州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来,某上市公司发行了一笔公司债券,在债券说明书与公司年报中,公司均声称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然而,该公司最终丧失偿付能力,债券无法兑付,最终破产清算。

“监管机关事后调查发现,为债券发行服务的多家第三方机构均存在履职上的瑕疵。”福州中院法官表示,某券商作为债券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相关调查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报表审计中,也存在明显漏洞;某银行在明知相关定期存款已被质押用于担保的情况下,仍对询证函上的担保事项确认“无误”,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

事后,投资者中某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均未足额受偿,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述三家机构对自己600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债券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中某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三家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范围逐一进行了认定。

对于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认为,其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在向银行发函询证后,对于银行回函上相关栏目留白或涂改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巨额存款质押这一关键风险点,致使审计报告及引用该报告的债券说明书出现重大遗漏。福州中院酌定其在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某银行,法院指出,该银行在明知相关存款已被质押的情况下,先是在询证函回函上手写备注声明,后又将此备注划去,并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隐瞒真相的故意,直接导致审计机构依据不实回函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进而造成债券发行文件虚假。法院酌定其在25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某券商,法院认为其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声明仅进行表面核查,同时过度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未进行更审慎、独立的调查复核,法院酌定其在9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州中院法官表示,在发行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背景下,第三方机构若不能证明自身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就应当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压实各方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震慑协同造假违法行为,净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更有力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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