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如果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超龄劳动者的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件中,案涉超龄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受伤,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显示,丁某系农业户口,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并未给丁某购买工伤保险。此后,丁某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此,甲公司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和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因此,丁某受工伤时虽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给工伤职工的补偿,无论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工伤职工都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此外,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本人的13个月工资。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该案中,丁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工作,后意外受工伤,而甲公司此前并未给丁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该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判断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超龄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福利,核心标准并非年龄,而是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若继续工作,一般会被认为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因单位过错,如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遗失档案等,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则需继续承担劳动法相关义务。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摒弃“劳动者超龄用人单位即无责”的错误观念,在招用超龄劳动者之前,需核实其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主动规范参保。
对于继续工作的超龄劳动者,法官提示,可以与单位签订《返聘协议》《劳务合同》等,并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与报酬、休息与休假机制、合同终止条件等关键内容。此外,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留存工资表、考勤表、工作照片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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