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13日讯(记者 阮冠达)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竞争也愈发激烈。新人主播想要快速“出道”,离不开经纪公司的推广扶持,却也常常在此时签下包含“天价违约金”的合同,为后期“单飞”埋下隐患。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与网络直播经纪合同有关的纠纷案件。
新人主播小杨入行不久,自觉没有扶持不好发展,便联系了某传媒公司。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三年的经纪合同,约定由传媒公司为小杨提供运营、推广、活动接洽等服务,且小杨不得与第三方开展同类直播业务;若杨某在期限届满前提前解约,应向传媒公司赔偿前期投入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然而,双方合作了一年左右,小杨便向传媒公司提出,自己工作并不开心,也没赚多少钱,便注销了自己的直播账号。然而,小杨随后又私下里注册了新的账号,在第三方公会(即介于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专业经纪机构)开始直播。传媒公司发现后,向平台进行举报,并把小杨的新号转回自己名下。但小杨随即申请了新的账号,前往其他公会直播。传媒公司便以小杨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经纪合同,且小杨需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当时我刚入行,什么都不懂,他们就诱导我签了这份合同,里面全是坑。”法庭上,小杨称,公司并没有如合同所言对他认真培养扶持,自己这才停止在传媒公司的直播;而且300万元的违约金也明显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
“无论如何,传媒公司与小杨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小杨在第三方公会直播,已违反了合同关于独家排他性的要求,且传媒公司也已举证证明自己向小杨提供了运营指导、账号扶持等服务。”台江法院法官说。
不过,法官也指出,所谓天价违约金也应结合行业特点,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金额考量。小杨的违约金数额,应该综合考虑其先前在公会直播期间的人气水平及平均收益。最终,台江法院依法调减违约金数额至5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类似的主播跳槽违约金纠纷在全国多地法院屡见不鲜,不少签约时约定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违约金的主播,在合同期内擅自解约转投其他平台,最终被经纪公司告上法庭。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已趋于一致:既认定独家经纪合同合法有效,主播擅自解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明显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也综合考虑主播收入水平、公司实际损失与投入、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至数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的合理区间,避免违约金成为脱离实际损失的“惩罚工具”。
台江法院法官表示,经纪合同是规范主播与经纪公司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双方应认真对待“独家签约”等核心条款,切莫以注销小号等方式规避义务。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定数。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