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五一”节前及节中,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自上而下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重拳出击整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劳动节假期平安。
日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曝光一批在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加强警示和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并形成全民共查安全隐患的良好局面。
案例一
5月1日,检查发现贵港市某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某客运车辆于当日凌晨3时31分至3时34分在广昆高速公路违规营运行驶、某客运车辆于当日凌晨2时50分至2时53分在广佛肇高速公路违规营运行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二
4月28日,检查发现柳州市某建筑项目临时活动板房(属危大工程)未验收已使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5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三
4月28日,检查发现柳州市某建筑项目分包单位编制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无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记录。依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4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四
5月1日,检查发现柳州市某建筑项目未能提供混凝土泵车、汽车吊等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线路及作业位置承载力校核资料。依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1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五
5月1日,检查发现梧州市某地下矿山某工区7号井370中段正在生产的东采场未形成2个安全出口,某工区417中段1岔口西巷采区安全出口少于2个。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第4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六
5月1日,检查发现梧州市某地下矿山部分巷道和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417m中段1#、2、+160m中段南巷东探矿掘进面未进行临时支护、存在空顶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九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七
5月1日,检查发现梧州市某地下矿山在正常生产情况下,330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4月25日停机超40分钟,4月26日停机超50分钟。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第1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南国早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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