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邻里纠纷、妨害公务……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案件,却在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近一年受理的1700多起审查逮捕及起诉案件中,因同一个关键词被凸显出来——亲历性办案。
“通过还原现场、模拟过程,以亲历性办案筑牢证据审查实质化根基,让隐藏在案卷背后的真相浮出水面。”晋安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曹永康表示。
下面以一起邻里纠纷案为例,看晋安区检察院如何以亲历性办案破局,让拒不认罪者认罪认罚,在“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角色转变中,以高质效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路怒背后藏疑点
2025年6月20日晚,沉闷的夜色笼罩着福州北峰山区,赵某驾车行驶在蜿蜒的村道上,对向车辆的远光灯瞬间晃得他睁不开眼,气愤之下在会车时骂了一句脏话,引发了对向车主王某的不满。
王某当即调转车头穷追不舍并逼停赵某车辆,双方下车后互相对骂、推搡,行为愈发失控。王某先是驾车用车尾撞击赵某车头,随后下车挡在车前,还拿起手机狠狠砸击车辆引擎盖。而赵某也不管不顾驾车向前推行,致王某被卷入车底,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口角到冲突,是偶发还是积怨已久?一方称遭受了“猛烈撞击”,另一方则轻描淡写为“过失所致”,事实上又是什么情况?……带着一连串疑问,2025年8月20日,在依法就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承办检察官清晰指明侦查方向。
后经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查明,王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此前因邻里琐事、日常相处产生诸多矛盾,积怨已久,此次会车时的远光灯冲突,不过是点燃矛盾的导火索。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检察官将目光聚焦到两车碰撞的细节上,结合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一个疑问愈发清晰:王某驾车撞击赵某车辆的行为,仅仅是“阻拦酒驾”的过激举动吗?鉴定报告明确显示,赵某的车辆受损严重,维修费用6000余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这样的撞击力度,王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犯罪。”晋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邱晓红没有放过这一疑点,当即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亲历性核查辨真伪
面对王某始终一口咬定“视野不好不小心导致的”,承办检察官既没有轻易采信其辩解,也没有仅凭现有证据仓促引导公安机关立案,而是严格落实亲历性办案要求,走进案发现场,实地还原事实真相。
“停,就是这个位置!”2025年11月,随着检察官的一声示意,实验车辆点位按照行车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监控精准还原到位,这场关乎案件走向的现场亲历核查正式启动。

现场,两车实际相距3米,这和视频中看到的截然不同:视频中两车距离很近,但两车实际距离较远,绝非王某一句“操作失误”就能解释。
更关键的是,王某称“我是想驾车离开的”这一说法在现场已能清晰证实是谎言。根据两车的位置,若王某真的想驾车离开,可直接倒车,或径直左转前行即可。然而,行车记录仪显示,王某先是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并调整车辆方向,在与赵某车辆保持一条直线后,再倒车撞向赵某车头。

实地核查至此,事实已然明了:王某的撞击行为系故意为之,结合车辆损毁情况,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随着最后一道迷雾被拨开,承办检察官内心形成坚定信念,立即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让事实来释法说理
2025年1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不是故意的!”面对讯问,王某仍重复着这句辩解。然而,此次讯问,检察官已做足功课,通过出示现场勘验报告——包括事发时的车距、车辆离开方式及车身调整轨迹等关键细节,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详细剖析法律后果,耐心释法说理。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王某的心理防线最终被突破,如实供述了因积怨在身、情绪失控而故意驾车撞击赵某车辆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了真诚悔意。
鉴于王某认罪认罚,结合他可能判处的刑期,检察机关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临近春节假期,王某对于检察机关及时变更羁押措施、切实保障人权的做法表示感激:“终于可以和家人过个好年了!”
2月26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检察官不仅依法履行公诉职责,更将法治教育融入法庭审理之中:“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即便素有嫌隙,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这番话既引导王某深刻反思,也向旁听群众传递了鲜明的法治导向。最终,法院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
这起案件的逆转并非偶然,而是近年来晋安区检察院对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所强调的“‘疑罪从无’必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决不能让‘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理由”这一要求的生动诠释。
(部分图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