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7日讯(记者 宋亦敏)阿莉与阿武(均为化名)婚后生育女儿小宁(化名),小宁现随阿武在国外生活。后因感情不和,阿莉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经法院多轮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女儿由阿武直接抚养。但阿武希望阿莉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同时也不必承担抚养费,以此彻底了断,各自开启新生活。阿莉考虑后竟也点头同意。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不得自行转让、剥夺或抛弃。即使双方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后,长乐区法院引导他们重新达成调解,女儿由阿武抚养,阿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阿莉享有探望权,女儿在国外期间,每周一次视频探望;女儿回国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具体探望方式。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