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公布5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问题线索核查时,发现辖区部分企业自行监测报告存在多处异常:所附仪器原始记录小票字体与标准制式小票不符;不同文件号的采样小票中,工况体积和标况体积数据高度雷同。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报告出具单位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烟气综合测试仪原始操作记录与监测报告附载小票的数据、文件号互不对应,且采样时长存在明显造假。烟气综合测试仪原始操作记录显示实际采样运行仅10秒,但监测报告附载小票同一时间段却标注为采样运行20分钟。此外,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办公电脑中查获可人为编辑篡改的烟尘测试仪采样报表文档。经核查,该公司存在利用电脑软件篡改采样数据、虚构采样时长,违反监测规范编造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6年3月1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2062万元,并对2名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2.1012万元和2.067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行为隐蔽性强、危害面广,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直接危害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比对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深入分析异常疑点,精准锁定违法证据,构建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为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二:隆林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5年4月2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隆林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某锑矿(已于2021年停产)760米标高进风排水口有井下涌水直接排入矿区截洪沟,经截洪沟进入周边河流。经对外排涌水采样监测,该涌水总锑浓度为3.0mg/L,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0.3mg/L)10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中锑浓度超标十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含锑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202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并对7名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三、启示意义
本案警示企业停产不等于环保责任中止,停产期间更须落实污染防控与隐患排查,杜绝“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紧盯涉重停产企业等重点对象,严格执行“两法衔接”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体现了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协同打击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坚决查处环境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有力推动了全社会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格局。
案例三: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0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在线核查企业排污许可总量执行情况时,通过查阅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其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过年度许可排放量。经核实,该公司2024年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超出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的136.95%、101.87%和31.96%。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5年6月23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7.5608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与自动监控平台,通过大数据比对等非现场方式精准锁定违法线索,并对超总量排放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构建了“许可—监管—处罚—整改”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凸显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刚性约束。同时警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总量不超许可,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案例四:柳州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部署,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陆川县某路口设卡,对过往重型柴油车进行路检。检查一辆桂B**重型半挂牵引车时,执法人员发现其驾驶室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接口处安装有名为“OBD应急救援器”的白色外接设备,且电源指示灯处于点亮状态。拆除该装置后,车辆仪表盘显示的尿素余量从100%骤降至0%,证实该装置破坏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正常运行。经查,涉案车辆属于柳州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降低尾气治理成本,在车辆上非法加装了具备作弊功能的“OBD应急救援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2025年12月2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启示,移动源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已成为环境监管的重点。企业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尾气治理成本视为负担,通过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不仅漠视法律、损害公共环境利益,最终也将付出法律代价。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路检,精准发现并依法查处作弊行为,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案例五:南宁市某汽车维修公司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服务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宁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受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委托,对桂AR***3车辆尾气三元催化器进行维修。但该公司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对该车辆的尾气三元催化器进行实质性维修,而是将原有失效的旧三元催化器切割拆除,临时更换新三元催化器使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后,又重新装回旧催化器,并向委托方收取300元费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服务的方式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2026年2月1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启示,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维修作业,做好污染控制装置的维护,坚决杜绝虚假维修、违规检测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机动车排放监管秩序。
来源: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