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52,简称“同洲电子”)于2026年5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就其与兴宝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用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同洲电子需向兴宝国际信托支付应收账款回款9862.83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用,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该案源于合同纠纷,兴宝国际信托作为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同洲电子曾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详细说明诉讼请求。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同洲电子需支付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回款9862.83万元,以及分四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基数和起算日期如下:
|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元) | 起算日期 |
|---|---|
| 95,491,358.45 | 2023年1月1日 |
| 2,420,915.00 | 2024年1月1日 |
| 10,000.00 | 2024年7月1日 |
| 706,000.00 | 2025年7月1日 |
此外,案件受理费58.28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58.78万元,由同洲电子负担,并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同时指出,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同洲电子表示,本次判决涉及的回款公司已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月计提利息费用,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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