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旅游市场价格新规实施!
创始人
2026-05-06 17:19:35

(来源:草原云 北方新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全方位、全链条规范

景区游览、旅行社服务、餐饮住宿、特产购物等

旅游各环节价格经营行为

目前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已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

开展常态化监管排查

同时

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

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

新规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景区、旅行社以及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文化体验、导游服务等旅游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网络平台销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景区明码标价

  第六条  景区门票、交通服务、导游解说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当同时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第七条  景区应当在入口、售票处等醒目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等方式公示门票价格,包括:门票类别(全票、半票、联票、年票、团体票等)、包含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购票条件等。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区分淡旺季的景区应当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及收费标准。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减免的,应当同时公示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包括:减免对象、减免条件、减免幅度、购票方法等。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客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等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醒目位置。

  第八条  景区应当在入口、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交通服务价格,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路线距离、搭乘方式、收费标准等。不得将门票与景区内交通服务捆绑销售。

  第九条  景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应当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价格,包括:车辆类型、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长等。

  第十条  景区提供导游解说、演出等服务的,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包括: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演出时段、演出时长等。

  第十一条  景区提供门票包含项目外的游乐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  旅游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日用品、地方特产、旅游纪念品等商品和提供邮寄、存储等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盒、千克、次)、计价方式、价格等,计价单位需符合大众日常消费习惯。有产地、等级等对价格形成和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标明。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自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因体积小难以做到一货一签的小商品可按价分类,分类摆放。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租赁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包括:租赁物品名称、租赁方式、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按时长收取费用应当标明计时规则。

  第十六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除标示正常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二)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三)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景区、旅游购物点、机场、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场所销售金、银、玉石、珠宝等物品及药食同源类名贵中药材等旅游商品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名称、单价及总金额等信息。

  第四章  旅游餐饮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为游客提供餐饮和团餐等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通过价目表、价目牌、电子显示屏、菜单等标示菜品和服务价格,包括:菜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提供烤全羊、烤羊腿、烤羊排、手把肉等地方特色美食的,应当标明食材或成品的重量、价格;提供诈马宴等体验式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如入席礼、宴席餐)、计价单位(按桌/包帐/人)、产品费用、专属服务内容等。同一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以图片方式标示的,餐盘规格、食物数量等须保持一致。

  经营者提供团餐、套餐等服务的,应当标明价格和所包含的具体菜品、主食、饮料、酒水等内容和对应规格。团餐、套餐价格不得高于单个菜品价格总和。

  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具;提供有偿一次性餐盒,消费者自愿选择收费餐具、纸巾等商品的,应当明码标价。

  提供来料加工并收费的,应当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在加工前和游客确认加工方式和费用。

  第二十条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有附加条件的,应当与价格一同在醒目位置标示,包括:用餐时限、优惠群体减免条件、部分限量菜品供应明细、服务费、剩余食物处理收费、优惠活动规则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推行“餐前消费确认”,在游客点餐后对菜品和金额予以确认。

  第五章  旅游住宿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以接待游客为主的酒店、宾馆、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公示其所有房型、价格及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如总台、服务台等)明码标价,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是否包含早餐)、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退订及变更条件等。提供钟点客房服务的,应当标明可订时段和最低消费时长等内容。提供加床服务的,应当标明加床规格和费用标准。在当日房价之外,标示“挂牌价”“标准价”等作为被比较价格的,应当说明上述价格的含义。

  网络销售客房应当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开展优惠活动还应当标明最终结算价格。

  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客房内提供商品、餐饮等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免费商品或服务应当予以标明。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其他收费服务项目(如游泳、健身、洗涤、用品租借等)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在停车场进出口处采用收费公示牌公示价格,包括:车辆类型、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长等。

  第六章  旅行社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游客,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旅游线路名称、总报价、行程安排、交通工具类型、食宿条件标准、景点门票组成、参团优惠条件及折扣、游客自费项目提示、代收费用项目及标准、旅行社服务承诺和备注说明等。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当明码标价,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旅行社为游客代买保险产品的,应当书面告知游客;为游客免费赠送意外伤害险的,应当提前告知游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景区经营者、旅游商品和服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景区及交易场所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未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的,依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鼓励旅游景区经营者向景区内所有经营者提供统一的价格公示样本。参考样本详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景区内交通服务是指景区内为实现旅游活动,在旅游景区内部进行空间位移所依托的交通设施、服务及其运营管理系统。如:缆车、索道、摆渡车、观光车等。

  景区游乐项目是指在旅游景区内,为增强游客体验、延长停留时间、创造额外消费而设立的以娱乐性、参与性、体验性为主导的专项活动或设施。如沙地摩托、骑马、乘驼、热气球、飞艇、低空飞行等。

  1.景区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2.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3.餐饮业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4.餐饮业点菜单参考样本

  5.住宿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

  6.商品标价签参考样本

  7.消费结算清单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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