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节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我们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成功典范,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恰逢其时,更是大势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
新时代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成果的立法总结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做好党的民族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各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下,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案例和宝贵经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2025年7月31日,参加国网新疆电力“红石榴”文化润疆夏令营的小学生在天安门广场的升旗仪式上敬礼。新华社发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进行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请示。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上升为国家意志,进一步以国家法律方式巩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重大成果,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起各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特点
我国宪法是民族领域立法的总依据、总源头,宪法中直接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有20多条。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也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根本法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设置序言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宣示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在总则开篇明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条文内容中丰富发展宪法关于民族领域相关规定的制度内涵,与宪法及其他法律一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新华社发从立法功能上看,该法属于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侧重于设定权利义务、定分止争不同,促进型立法侧重于通过制度设计,以提倡、引导等方式贯彻国家意志。作为一部促进型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把握好“规范”“约束”与“倡导”“激励”的尺度。促进型立法既要保持足够的约束力,又不能过度干预社会生活的自主空间,要求其在制度设计上精准把握干预的边界与尺度。如,对于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该法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刚性;对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建设性事务,则以倡导性规范为主,通过激励、示范、评估等柔性机制引导社会主体主动作为。二是正确把握“四对关系”。该法坚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落实民族工作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是准确把握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衔接关系。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需要转化为地方的具体实践,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各地在执法层面留出因地制宜的空间。
在具体内容方面,该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呈现出清晰的逻辑层次。该法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是新时代立法形式上的重要创新。在总则中,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条文内容紧紧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深入总结经验、加强制度设计,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多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整部法律始终贯穿整体性、系统性立法思路,把价值引领、互嵌交融、经济发展、权利保障等内容进行有机整合,构建多维度、全领域的制度框架,着力破解以往民族事务相关工作中存在的“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等问题,以协同性、系统性立法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水平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整体有效提升。如,规定“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与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爱国主义教育法中相关内容相呼应,共同引导将这些国家象征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强调“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根本要求相呼应;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等内容,并规定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实践;将民族团结作为公共利益并赋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赋予检察机关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即任何个人或组织破坏民族团结都将面临司法追责,使得维护民族团结的要求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推动该法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标志性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必将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制依据,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持久而强大的法治保障。
监制 | 肖静芳
统筹 | 安宁宁
编辑 | 李翠 王琪 海宁
制作 | 胡晓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