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帮卖”没经手货物?照样担责
创始人
2026-05-06 02:39:38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只是“帮卖”没经手货物?照样担责

“我只是帮卖,又不是真正的销售者,怎么就成侵权了?”这是不少社群团购“团长”在面对诉讼时的第一反应。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新型网络经营模式下的商标权侵权案,给所有社群团购从业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某化妆品公司是“蜜某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发现杨某在某平台上销售的防晒霜产品并非正品,遂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面对指控,杨某辩称其只是帮卖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真正的销售者,且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正品,且与权利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与瓶身显著位置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

杨某使用的某平台为一社群团购平台,通过该平台,杨某以“团长”身份从供货人处转发了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对外提供咨询、售后等服务,并在订单成交后从中赚取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虽未直接接触商品,不参与商品发货,但从该交易模式的过程和特征来看,杨某以自己名义对外常态化、持续性发布产品销售链接,易使消费者认定杨某是其直接交易对象。

同时,杨某通过提供咨询、售后等服务深度参与销售过程,其将商品链接复制至自己店铺由消费者自行选购的模式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免除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杨某应当对商品制造商、上游供应商及商品基本信息进行审查。

然而,杨某没有对供货商的资质尽到相应的核实审查义务,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价格相差也较大,难以证明杨某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因此,可以认定杨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某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杨某以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正品为由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郫都区法院判决杨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新兴网络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呈现出交易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复杂化等特点。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经营模式,经营者都负有对商品质量、品牌、价格、销售商经营资质等情况的事前审查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赵一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工...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中国科技大学自主招生笔试面试通... 亲历者/金宇聪毕业于华师一附中,现为中国科技大学信息学院大一生金宇聪介绍,去年中科大自主招生对湖北考...
最新或2023(历届)安徽自主... 自主招生又称自主选拔,是高校选拔录取工作改革的重要环节。包括国家重点大学自主招生与高职自主招生两大类...
最新或2023(历届)安徽高职...  安徽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最新或2023(历届)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记者从...
最新或2023(历届)安徽本科... 考试工作。各中职学校要指导学生理性选择报考院校,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各自主招生的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