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公告称,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房地产”)因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两类信息未及时披露
天津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融创房地产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主要存在两方面违规问题。
一方面,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另一方面,在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发生资产被查封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融创房地产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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