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追求期间转账“示爱” 分手后又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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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00:40:35

福州新闻网4月12日讯(记者 阮冠达)处于热恋期的情侣,常常互相转账请客,以示爱意。但一旦分手,这些钱财也往往理不清了。近日,仓山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由追求期间的转账导致的经济纠纷,为特殊关系下的经济往来划清了法律界限。

原来,崔某对吴某一见钟情,并展开追求。在得知吴某的工作地点后,崔某为了增加与吴某接触机会,并给吴某留个好印象,多次前往吴某工作所在地消费,并通过微信将消费款项转给吴某,委托其代为付款或充值。

然而,两人的关系因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见追求无果,崔某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数万元的转账。面对突如其来的起诉,吴某深感委屈。她向法官解释这些钱都是崔某的消费款,并非个人借款。

这笔费用应该如何界定?吴某向法官提交了证据,包括自己将转账款项转给店铺的支付凭证,以及与崔某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崔某与吴某的聊天记录,内容多为朋友间的日常交流,且崔某转账时从未提及“借”“还钱”等字眼。此外,崔某在聊天中还曾提到“我也没打算叫你还钱啊”,这足以认定双方无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虽然崔某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交付,但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借款的合意。相反,吴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双方之间的转账属于消费代付。”仓山法院法官表示,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仓山法院法官表示,许多人误以为有转账记录就能追回款项。然而,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前提,是有借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钱”的共识。在恋爱或追求期间,“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或者用于共同消费之处,若无明确借贷约定,通常被视为表达情意的赠与或共同开销,难以要求返还。若确实是借款,无论关系如何,都应通过聊天记录、借条等形式明确性质,并保存好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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