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短视频“吐槽”他人,删了就不用担责?
创始人
2026-04-12 16:28:47

来源:浙江法治报

随手发布的一条不实信息

次日就删除

造成的影响

能一笔勾销吗?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因经济往来问题产生过矛盾。后来,刘某在其个人短视频账号上发布了一条视频,配文直指张某存在不当行为及其他诸多不实言论。该视频发布后,引发了大量网友关注。

张某发现后报警,经沟通,该视频于次日删除。截至删除前,该视频已获得80余次点赞、20余条评论、10余个收藏、130余个转发。张某认为其名誉已受到实质性伤害,要求刘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刘某认为,自己已主动删除视频,并未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拒绝道歉。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发布的内容无事实依据,属于不实信息。虽仅存续一天,但传播速度较快,已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负面影响,有点赞、评论、收藏、转发记录为证。刘某的删除行为系事后补救措施,其侵权后果已然发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短视频账号置顶公开发布向某张某赔礼道歉的声明。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认定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二是发生了名誉受损的客观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本案中,四个要件全部满足,故侵权成立。

那么,“迅速删除”为何不能免责?“迅速删除”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恢复名誉的主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消除已经产生的负面影响。既然损害已经发生,道歉的义务也不能因删除行为而免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切勿因一时冲动

将“吐槽”变成“诽谤”

将“维权”沦为“侵权”

让我们共同维护

清朗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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