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机构帮助其代理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023年至2024年,涉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其代理企业从事骗税活动,且未提供发票、出口企业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材料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抱着侥幸心理,仍为该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申报纳税等涉税服务,配合申请退税,帮助其骗取出口退税超千万元。
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处以其代理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涉案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宋亦敏 阮冠达 通讯员 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