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解读·
以统一规范信用评价赋能高质量发展
专家表示,《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何玲指出,《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
据介绍,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两类信息双向融合,助力实现政府更有为、市场更有效。
同时,针对各地各部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的痛点,《实施方案》划清评价权责、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让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实施方案》让信用评价既有‘法度’更有‘温度’。”何玲说,此次《实施方案》针对权责不清、重复评价等问题,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负责、地方落实”的评价工作格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研究员张晓兰介绍,在评价规则上,《实施方案》统一了指标数据来源、结果等级及评价周期,并明确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
此外,在权益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注重全流程规范。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同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对于《实施方案》的落地,何玲表示,重点要强化三方面协同。一是政府与市场协同,政府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机构在此基础上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形成优势互补。
二是中央与地方协同,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地方层面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
三是评价与应用协同,评价要支撑应用,应用要反哺评价。比如,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
张晓兰表示,随着《实施方案》的稳步推进,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将不断完善,以信用赋能发展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本组文/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