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据报道,由福建厦门市湖里交警大队发出的短信显示,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用户可能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提醒如患有这类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等等。
交警部门的一番好心值得肯定。作为司机,如果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还一意孤行驾车上路,很可能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前,媒体报道广东珠海的一起交通事故,就是因为司机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导致车辆失控,酿成了4人死亡的悲剧。
此外,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影响驾照的申领、持有和使用。根据上述法规,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令人纳闷的是,交警部门又是怎么得知用户患病的?根据报道,交管部门通过对用户购买相关药品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出了对方可能患病的结论。然而,公民买药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等,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同样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交警部门处理个人信息,是否经过了个人允许?
维护交通安全固然必要,但不能任意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公民的购药记录,是否真的有必要收集?
在生活中,恐怕没有哪个病人乐意把病情公之于众,而且严格来说,购药记录还不能等同于医疗诊断。看病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尚且不能“说一不二”,仅凭购买了若干数量的药品,就直接判定购药者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患有特定疾病,难免过于草率;将其作为限制公民驾驶资格的依据,更是难以服众。交警直接发送短信“施压”,会增加误伤无辜的概率。交管部门采集信息、分析数据等,与信息处理的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公众对此高度关注,也反映出对“大数据泄露隐私”“过度监测”的不安。
说到底,管理不能突破权利边界。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人类社会正发生着深刻而持续的变化,因此更要警惕技术触角侵犯他人权界。一条注销驾照的短信,映照出技术监管的日益强大、便捷,却也折射出权力约束的“短板”,当地交警有必要反思,此事也应当引发全社会的思考。(欧阳晨雨)
[ 责编:金凌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