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公司高管“身在曹营心在汉”?法院: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创始人
2026-03-31 21:13:40

福州新闻网3月31日讯(记者 阮冠达)在职期间,利用所掌握的公司资源和商业信息私下另设公司参与竞标,导致原公司签约项目资源流失,这样的“算盘”能打响吗?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高管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引发的案件,为此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敲响警钟。

原来,齐某曾经两度入职某传媒公司,第二次入职后更是成为了公司高管,担任地区总负责人。不过入职之时,齐某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廉政协议》《保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齐某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

1年后,齐某作为地区负责人促成了甲公司中标某单位的宣传服务项目。然而,次年新一轮项目开标后,突然出现的乙公司却突然“截胡”,中标了新一年的项目。

甲公司调查后发现,齐某常年担任乙公司的股东及法人,只是在当年年初将法人及股东转给了他人,且当年乙公司的谈判、澄清、签约等工作也由齐某负责。甲公司便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返还已发放的业绩提成。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履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齐某作为甲公司某地区总负责人,对甲公司在该地区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必然知晓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作为公司高管比普通劳动者有更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根据双方的约定,齐某在履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然而,齐某早早成立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并担任股东和法人,该公司有实际经营并中标了2024年度丁单位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齐某更是参与了该项目,应当赔偿甲公司因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齐某在甲公司的任职岗位、工资标准、在职时间、违约行为、违约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甲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程度等情节及本地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齐某赔偿甲公司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5万元。

鼓楼法院法官提醒,在职期间,劳动者若利用公司资源“另立山头”或为竞争对手工作,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管及涉密岗位员工的兼职、投资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并注意妥善保留相关证据。身处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更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被辞退和高额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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