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用司法判决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在家中聚餐时,为发泄情绪,将半个约10斤重的西瓜从七楼厨房窗户抛出,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经鉴定,车辆天窗、车顶内饰等多处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20744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从高空抛掷西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绝非“小事”,哪怕是细小物品,从高空坠落也会因重力产生巨大冲击力,进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人抛掷的物品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车辆损毁价值逾两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应予刑事追责。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