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现实中,仍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认为属于家务事。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反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谈及家庭暴力的形式,明晰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区别。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冉克平介绍,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冉克平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因此,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冉克平举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害人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虽然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精神不自由,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符合家庭暴力控制与伤害的本质特征,属于家庭暴力。
冉克平表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编辑 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