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秦皇岛新闻网)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昌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322E0394536X4
住所:昌黎县葛条港乡张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
身份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2025年12月2日,我局接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秦审行移【2025】2号),内容为:昌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服务中心无照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学校未取得《营业执照》,已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报县局主管领导XXX审批,对上述检查情况立案调查。经批准后,指定XXX、XXX为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25年12月12日、2026年3月11日学生服务中心主任秦爱军、会计张艳荣受当事人的委托来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无照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6年3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昌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服务中心无照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和2026年1月8日向昌黎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昌市监管【2025】33号、昌市监管【2026】1号),同时参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昌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服务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取得《营业执照》,经调查,昌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服务中心购进商品,在校销售,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6年1月,截止到案发时间,核对购进、销售台账,经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违法所得114010.95元。但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补缴了税款97949.7元。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第十条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该案违法所得为16061.25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依法调查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质;
2、授权委托书二份,证明授权与被授权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
3、购进、销售台账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补缴税款情况。
以上证据涉及当事人的均签字盖章(或摁手印)确认。
2026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内容为当事人在告知期内补缴了税款97949.7元。
案件性质:
当事人无照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构成了无照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61.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来源: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